(2015)惠民初字第938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惠民初字第938號
原告王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廷剛,山東宏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農民,(東岳建材直銷處)。
委托代理人郭兆明,惠民天虹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與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廷剛,被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兆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04年冬天,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雙方沒有共同語言,性格不合,脾氣不投,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為此原告早想起訴離婚。但原告非常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婚姻,一再忍讓,可是被告卻仍我行我素,近年來更加厲害,原告實在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已不能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夫妻關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之可能。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具狀貴院,請求法庭查清事實,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某辯稱,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因雙方均是再婚,經充分相互了解,很快生活在一起,共同經營建材生意,生意的財政大權都由原告一人獨攬。但考慮到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原告本質并不壞,只是偷窺財產,別有用心,經人挑唆才起訴離婚。為此,為拯救與原告這段來之不易的婚姻,被告還想做最后的努力去感化原告,從法律上講,原告的起訴也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條件,至今雙方還共同經營店面。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與被告孫某2004年12月份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婚后感情較好,近來雙方因家庭瑣事及缺乏溝通交流有時發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以上事實,有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身份證及原被告陳述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自愿登記結婚,證明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被告結婚至今已近十年,在共同生活期間難免發生矛盾、摩擦,但并無原則性分歧,夫妻感情尚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應換位思考,多承擔家庭責任,而不應單從個人角度去思考和處理問題,雙方只要冷靜思考、理智對待生活中出現的矛盾與摩擦,加強溝通交流,相互理解與包容,多為對方著想,嚴肅認真地對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婚姻關系,仍有和好希望,不宜離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與被告孫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賈匯泉
審 判 員 杲建偉
人民陪審員 李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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