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010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惠民初字第2010號
原告孟某,教師。
委托代理人田法昌,山東兵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孫靜,山東宏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孟某與被告董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俎永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法昌,被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4月通過網絡相識,2011年6月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2012年12月29日舉行結婚儀式。原被告由于婚前交往時間短,結婚倉促,婚后脾氣、性格不合的矛盾逐漸顯露出來,再加上生活習慣、生活環境不同,雙方經常為日常瑣事吵鬧,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更令原告無法忍受的是被告對原告經常實施家庭暴力,使原本不多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結束這段早已沒有感情的婚姻,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前財產歸個人,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董某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被告與原告在戀愛期間就互相深入了解,感情基礎非常好,正因如此,原告當初不顧父母的強烈反對與被告登記結婚。原告與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被告一直對原告疼愛、呵護,只是近年來,被告為了給原告一個更加富裕、溫暖的家而拼命在外跑工地掙錢,有時忙的連吃飯睡覺都顧不上,所以也難免暫時疏忽了對原告和家庭的關心,原告在此期間有了出軌行為。雖然被告一時難以接受,但經過反思完全原諒了原告的一時過錯,被告對原告的感情是一如既往的,被告十分珍惜這段感情和婚姻,被告與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存在離婚的法定理由,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份通過網絡聊天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原被告均系初婚,自2015年8月9日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間難免發生矛盾、摩擦,原被告應多為未來著想,多承擔家庭責任,而不應單從個人角度去思考和處理問題,雙方只要冷靜思考、理智對待生活中出現的矛盾與摩擦,加強溝通交流,相互理解與包容,多為對方著想,嚴肅認真地對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婚姻關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孟某與被告董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俎永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馬亞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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