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894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惠民初字第1894號
原告李某甲,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廷剛,山東宏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乙,農民。
委托代理人趙偉,山東兵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俎永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廷剛,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系,于××××年××月××日結婚;楹笥幸蛔永钅潮,一直跟隨原告方生活;楹蟾星橐话,雙方性格不投,沒有共同語言。近年來被告經常與原告因瑣事發生爭執,無法溝通,且實施家庭暴力,好吃懶做,不過日子,有賭博惡習,對孩子和原告不管不問。原告為了孩子一再忍讓,更讓原告失望的是被告不顧家,原告實在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乙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被告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經過充分的了解才登記結婚,有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生育一子李某丙,因為李某丙患有××,花去大量醫藥費,現在雙方為給孩子看病欠下大量的外債,原告因為欠了大量外債才與被告離婚,訴狀中所說家庭暴力,好吃懶做,賭博均不屬實,是原告為了離婚找的借口,請求查清事實,給患××的兒子一個完整的家庭。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春天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丙,現隨被告方生活。原被告均系初婚,自2015年6月25日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育齡婦女基礎信息卡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且結婚已四年多,婚后共同生活期間難免發生矛盾、摩擦,原被告應多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和未來著想,多承擔家庭責任,而不應單從個人角度去思考和處理問題,雙方只要冷靜思考、理智對待生活中出現的矛盾與摩擦,加強溝通交流,相互理解與包容,多為對方著想,嚴肅認真地對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婚姻關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俎永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馬亞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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