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040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1-2)
(2015)惠民初字第2040號
原告袁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靜,山東宏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袁某與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倫剛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袁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負擔。
審判員 杲建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李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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