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054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1-10)
(2015)惠民初字第2054號
原告趙某,農民。
被告劉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興耘,山東永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趙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負擔。
審判員 俎永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馬亞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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