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771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11-12)
(2015)棣民初字第1771號
原告劉某。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判員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無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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