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611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棣民初字第1611號
原告姜某。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姜某與被告張秉鋒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訴訟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姜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姜某負擔。
審判員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王無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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