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654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棣民初字第1654號
原告鄧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鄧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鄧某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的撤訴申請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鄧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鄧某負擔。
審判員 田新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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