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513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棣民初字第1513號
原告徐某。
被告周某。
原告徐某與被告周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立云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由于原被告彼此不了解,雙方年老體弱,導致沒有建立任何感情。現原告身體多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告擅自離家出走,雙方已經無法一起共同生活。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及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徐某與被告周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06年9月24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原告徐某以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以上事實,有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與被告周某均系老年人,在共同生活中應相互關心、體貼,相互扶持、照顧,安度晚年。原告徐某與被告周某結婚已逾九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徐某訴求離婚,與法律規定的情形不符,本院不予準許。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徐某與被告周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劉廣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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