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292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棣民初字第1292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付治國,山東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
原告張某與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立云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治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原被告于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1990年秋天原被告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均是再婚,婚后被告將年幼的兩個兒子帶至原告處,原告含辛茹苦撫養被告兩個兒子至成年。近十幾年來,由于雙方性格差異巨大,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原告每天在痛苦中勉強生活,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根本無法共同生活,更無和好的可能。被告于2014年10月到沾化區下洼鎮下洼街其大兒子郭長江處居住。萬般無奈之下,原告為了解除痛苦的婚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與被告孫某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補辦結婚登記。原告張某、被告孫某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張某與被告孫某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于2014年10月開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上述事實,由戶口本、村委會證明及當事人陳述所證實,可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孫某于××××年××月舉行結婚儀式,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原告張某與被告孫某雖已結婚,但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致使夫妻感情逐漸破裂,故原告張某訴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孫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 立 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劉廣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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