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民初字第1574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4)棣民初字第1574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山東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竇金花,山東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信某。
委托代理人肖峰,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與被告信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4日、2015年6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富智、竇金花,被告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年××月,我與被告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男孩(××××年××月××日生)和(××××年××月××日生)。2013年10月,我與被告離婚,為了照顧孩子,兩個月后復婚,但被告秉性不改,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本想忍氣吞聲過下去,但被告直接將第三者帶到家來,致使我無容身之地,我與被告已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請求判令我與被告離婚;個人財產歸個人,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婚生子由我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信某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我沒有第三者。我同意離婚,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共同債務也應一并承擔,由于兩個孩子一直由我單獨撫養,長期不與原告生活在一起,我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撫養。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與被告信某2004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L子,××××年××月××日生育次子,現均隨被告信某生活。2013年10月8日,原告王某與被告信某在本院調解離婚。2013年12月9日,原告王某與被告信某復婚,復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自2014年8月分居至今,原告王某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信某同意離婚。
在本案審理中,明確表示愿隨其父親信某生活。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本院(2013)棣民初字第1523號民事調解書、結婚證及本院的詢問筆錄等證據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信某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于2013年10月8日離婚,2013年12月9日復婚后,雙方仍經常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訴求離婚,被告信某也同意離婚,因此,原告王某訴求與被告信某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原被告婚生子、現隨被告信某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其成長不利,且也明確表示愿意隨其父親信某生活,因此,由被告信某撫養。原被告在本案中爭議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問題,雙方爭議較大,且均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故在本案中不予一并處理。
綜上,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信某離婚;
二、婚生子(2005年1月28日出生)、(2010年4月10日出生)由被告信某撫養。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小 艷
審 判 員 張 愛 蓮
人民陪審員 崔 金 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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