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401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棣民初字第1401號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張占林,無棣富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
原告梁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金良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占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甲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女兒,取名王某乙,現隨原告生活。由于雙方婚前了解較少,婚后經常鬧矛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跟隨原告生活,被告承擔子女撫養費;個人財產歸個人,共同財產、債務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梁某與被告王某甲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王某甲到庭接受了本院的詢問,其表示不同意與原告梁某離婚。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梁某與被告王某甲已經結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已經建立起較深的夫妻感情,兩人之間雖有爭吵,但尚未達夫妻感情破裂程度,且原告也未能提交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因此原告梁某訴求離婚,不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梁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王無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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