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296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棣民初字第1296號
原告孟某甲。
委托代理人劉偉成,山東海中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胡林東。
原告孟某甲與被告胡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金良獨任審理,于2015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偉成、被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林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甲訴稱,2010年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同年秋季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兒,取名孟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經常鬧矛盾,夫妻關系名存實亡。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歸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承擔撫養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胡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我要求撫養孩子,原告支付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原告孟某甲與被告胡某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孟某乙,現跟隨被告胡某生活。二人婚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孟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
以上事實,有婚姻登記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孟某甲與被告胡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并生育有一女,已經建立起了較為深厚的夫妻感情,雖因家庭問題產生矛盾,但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且原告也未提交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因此原告孟某甲訴求離婚,不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孟某甲與被告胡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孟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無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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