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013號
——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博民初字第1013號
原告劉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朱某(朱其文)離婚糾紛一案中,因被告朱某在審理期間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結訴訟。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判員 馬文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韓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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