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167號
——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2015-11-9)
(2015)博民初字第1167號
原告王某,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臨沂市。
委托代理人徐仰進,山東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博興縣。
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紅蕾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仰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因工作關系相識,因經不起被告的花言巧語,于2014年底與被告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因婚前雙方缺乏了解,且被告系二婚,此前已有一孩子。雙方年齡相差10歲,文化水平差異較大,導致雙方婚后在社會觀念、教育孩子等方面存在很多分歧,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夫妻感情日漸淡薄,婚姻名存實亡。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原、被告感情基礎牢固,婚后感情良好,不同意離婚。婚前原告就知道被告離異并有一男孩,原告也常輔導孩子功課,原告之所以提出離婚主要是其家人原因。被告也知道原告的家庭難以接受被告,被告還需要與其加深了解并相互包容。希望法庭能夠協助化解雙方隔閡,挽回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來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形成本訴。
上述事實有婚姻登記證明、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相識,自愿登記結婚,感情基礎較好。婚后共同生活時間短,雙方尚需磨合,希望原、被告能夠互諒互讓,充分溝通,加強與家人間關系的協調和疏導,鑒于目前雙方的狀況,暫不判決離婚為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紅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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