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283號
——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2015-11-17)
(2015)博民初字第1283號
原告王某,女,成年,漢族,住山東省沾化縣。
委托代理人王昭輝,山東志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韓某,男,成年,漢族,住山東省博興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韓某離婚糾紛一案中,2015年11月17日,原告王某申請撤回對被告韓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王某申請撤回對被告韓某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王某撤回對被告韓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張玉山
審 判 員 倪瑞林
人民陪審員 王 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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