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203號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5-12-24)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203號
公訴機關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江西省興國縣,公民身份號碼×××4616。因本案于2015年7月1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審。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以珠香檢公訴刑訴(2015)20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曉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在珠海市××××區南屏鎮廣昌居委會旁的新翠路邊,因瑣事與被害人周某發生口角繼而互毆。期間,被告人劉某將被害人周某推倒在地,導致被害人周某右手掌骨折,經鑒定,被害人周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同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查明,2015年8月7日,被告人劉某賠償被害人周某人民幣11000元,被害人周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劉某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抓獲經過,珠海市公安局洪灣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戶籍資料,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調解協議書及收條,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并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周某的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具備的監管條件,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邊琳琳
代理審判員 王天皓
人民陪審員 謝冬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嘯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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