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679號
——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2016-1-26)
(2015)都民一初字第679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1972年2月5日出生。
被告井某某,女,漢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
法定監護人:井某某甲,男,漢族,1957年3月5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現原告請求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撤訴。
本案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代理審判員
師 延 新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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