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722號
——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2015-12-25)
(2015)都民一初字第722號
原告王某某,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
被告趙某某,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漢族。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經子女勸解已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予撤回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邢 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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