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56號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5-11-10)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56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信豐縣,暫住深圳市羅湖區。
辯護人張某,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歐某,曾用名歐某乙、歐某丙,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暫住深圳市羅湖區。
辯護人黃某翔,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南檢刑訴(2015)6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張某、被告人歐某及其辯護人黃某翔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歐某未經工商許可,以40萬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如無特別注明均為人民幣)指使楊某(已起訴)在互聯網上建立“易萊國際”的網站,寫入相關獎金制度開始運行。該組織以投資虛擬電子股票“易菜幣”為名,要求參加者投資3500元、7000元、21000元、35000元、70000元的資金獲取一星至五星的會員資格,并按照推薦與被推薦的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推獎”、“互助獎”、“管理獎”、“信任獎”的動態收益方式及“一半提現,一半再次循環”、“見點獎”、“全球公排”的靜態收益方式,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獲取獎金依據,直接或間接通過下線投入資金獲益。為了宣傳“易萊國際”的獎金制度,李某甲與歐某多次免費出資接待考察人員,并到江蘇省江陰市、常州市等地向劉某等人(共發展50余人加入該組織,已判決)宣傳講解“易萊國際”的基本情況和獎金制度,引誘他人加入該傳銷組織。“易萊國際”的具體的獎金制度如下:投資3500元為一星等級,投資7000元為二星等級,投資21000元為三星等級,投資35000元為四星等級,投資70000元為五星等級。兩種收益方式,一種是靜態收益,一種是動態收益。靜態收益分三種:一是“一半提現、一半再次循環”,即投資者購買易萊幣后,第一輪股價上漲至特定金額結束,第二輪股價重歸原位,但上漲起點翻番,漲至同樣特定金額結束,第三輪至其第一輪購買價時可取出收益一半,并扣除5%的手續費,剩余一半繼續復投并繳納5%的手續費;二是“見點獎”,即每介紹一人便有一個點,每點有5美金的收益。介紹進來的人排層級,每一層理論上只能有2人按照一星到五星的等級,一星可以拿7層的“見點獎”,二星可以拿9層,三星可以拿11層,四星可以拿13層,五星可以拿15層;三是“全球公排”,即取出收益一半出局后,投資人去“全球公排”排隊,越往前獎金就越多。動態收益分四種:一是“直推獎”,即介紹人可拿A下線5%的獎金,A下線介紹c下線,介紹人可拿c3%的獎金;二是“互助獎”,即介紹人介紹兩個下線,則可獲取兩個下線各投資金額11%的獎金,該收益有封頂,一星最多拿400元美金,二星800元美金,三星2400元美金,四星4000元美金,五星8000元美金;三是“管理獎”,即發展層級越多管理獎就越多,最多可獲取l0個層級3%的獎金;四是“信任獎”,與“管理獎”類似,最多可以拿兩層5%的獎金。經鑒定,該組織層級有49層,層級超過三層,以每一銀行賬戶對應一人算,有會員7597名。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自述材料2份,工作情況,在逃人員撤銷表,信息列表,判決書2份,鑒定聘請書,補充鑒定函,情況說明,證人姚某、楊某、嚴某、劉某、林某甲、陸某甲、季某、李某乙、羅某、周某甲、曾某、張某甲、張某乙、孫某、吳某甲、吳某乙、包某珍、王某甲、李某丙、趙某甲、薛某、平某、張某丙、查某、徐某甲、龔某、黃某甲、胡某、張某丁、郭某、王某乙、陳某甲、趙某乙、黃某乙、李某丁、徐某乙、王某丙、張某戊、張某己、承某珍、顧某、陳某乙、陳某丙、林某乙、黃某丙、周某乙、張某庚、陳某丁、錢某、陸某乙、蔣某、沈某、蔡某、章某、張某辛、湯某、吳某丙、陳某戊的證言,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2份,證人姚某、楊某、嚴某、劉某、林某甲、陸某甲、季某、周某甲的辨認筆錄等證據為證。
公訴機關認為,二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建議本院對二被告人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甲當庭認罪,但認為蘆某強是其的領導,是蘆讓其幫助楊某的;其辯護人辯稱:1.對起訴書指控罪名沒有異議;2.李某甲在此次犯罪活動中,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沒有主觀惡性;2.李某甲系自動投案,且當天的筆錄也反映了李某甲系投案自首;3.李某甲具有悔罪表現,且積極退贓;4.李某甲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歐某當庭認罪,但認為其不是直接指使楊某做系統的人,是蘆某強制定的制度,安排給李某甲,錢也是蘆某強派助理給到楊某的;其辯護人辯稱:1.認可指控罪名;2.歐某系投案自首;3.歐某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4.歐某有退贓的情節,具有悔罪表現,且系初犯,對網絡法律知識淡薄;5.本案的危害性較小,歐某也不具有犯重大刑事犯罪的可能;6.建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屬實,并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為證,足資認定:
1.書證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常住人口查詢。
查詢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證實李某甲、歐某無違法犯罪記錄。
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12月30日,李某甲與歐某一起到公安機關投案。
人身安全檢查筆錄,證實李某甲投案時未發現違禁品及與案件有關物品,右臉有三道紅痕,其稱是妻子打的;歐某投案時未發現違禁品及與案件有關物品,體表未見明顯外傷。
李某甲提供的關于易萊國際案件的自述材料,證實2014年2月,蘆總找到其和歐某,給二人每月一萬元,叫他們負責接待一些客戶。他們幫助找到小楊,孫總和蘆總給了小楊40萬元負責技術。孫總給了二人5000多元接待客戶,市場還沒做起來,后來孫總電話打不通。二人感覺有點不對就不敢再去接待客戶了。二人不知道該種行為就是傳銷。其共接待客戶的錢款100萬元左右,實際金額不清楚,二人沒有收過錢。差不多一個月后,也就是4月份左右,其聽說公司資金鏈出了問題,聯系不上上面的領導,后來二人就沒做了。二人沒有參加過MSA和大金融。2月15日公司開盤后,孫總和蘆總及歐陽去了一趟江蘇市場,把領導人劉某對接給其和歐某,其和歐陽把孫總和蘆總準備的資料給劉某后就回深圳了。小楊是孫總讓找的,其和歐陽接孫總指令把40萬元技術團隊費用給了小楊。
歐某提供的關于易萊國際案件的自述材料:關于大金融,2014年初,李某乙和羅某到深圳找其,說她們知道一種模式很賺錢,其就介紹外號叫“小楊”的程序員給他們。后來他們達成了一致。之后,李某乙多次催其聯系小楊趕進度,其打過幾次電話后讓她們自己和小楊聯系,后來她們運作以后其完全沒有問過她們賺多少錢,自己也沒拿過,后來她們就聯系不上了;關于易萊國際,2014年底,其通過李某文認識蘆總,見面后蘆總說有東西要做,問是否認識做系統的人,后來李某文介紹了小楊,蘆總把要做的制度給了李某文,然后承諾二人幫他接待團隊。因為蘆總說公司老板孫總(也叫皮特,約35歲左右,身高1.7米左右,比較瘦,聽起來像是馬來人,他說是新加坡人)不經常過來國內,接待、聯系等需要人幫忙,就給二人10000元工資,二人于2月中旬開始接待過大約2到3波從外地來的朋友,其沒有叫過一個朋友,只是想賺點錢。蘆總說做大后給其一個“點位”,但3月中旬聽過易萊國際出事后,聯系不上他,其覺得他不講誠信,就沒管這件事了。7月初,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有人找其,才知道自己受牽連。其接待的人都很清楚他們并不是其叫的,其只是作為一個工作在做。
工作情況,證實公安機關于2014年4月29日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沒有“易萊國際”工商注冊登記資料。
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中國銀行深圳分行提供了周某甲賬戶62×××71的查詢記錄,證實其2014年3月有向熊某轉賬的行為;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分行提供了曾某賬戶40×××79,周某甲賬戶40×××37的查詢記錄,證實周某甲賬戶2014年3月有向熊蕓轉賬的行為。
李某甲和歐某退贓款復印件,證實李某甲退款5萬元,歐某退款2萬元。
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信息列表,證實蘆某強于2014年10月23日死亡。
鑒定聘請書、補充鑒定函。
起訴書(澄檢訴刑訴[2014]2584號,證實劉某、林某甲、季某、陸某甲四人已被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判決書2份: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5)深羅法刑一初字第32號判決書,證實李某乙、羅某、姚某因組織、領導“大金融”傳銷組織于2015年2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00242號判決書,證實劉某、林某甲、季某、陸某甲因組織、領導易萊國際傳銷組織于2015年6月1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同時證實扣押了劉某違法所得225000元、林某甲違法所得17萬元、季某違法所得125000元,陸某甲違法所得13萬元。四人共發展50余人參加投資易萊國際項目,投資金額累計達380余萬元。
情況說明。證實廣東安證司法鑒定所粵安計司鑒[2014]第087號、[2014]093號鑒定報告是該局委托所作的“李某甲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的鑒定報告。
3.證人證言
(1)姚某(大金融及易萊國際網絡交易系統軟件的開發者)第一次筆錄:楊某給了我4000元定金和兩個月工資(每月10000元)讓我開發“大金融網絡交易系統”和“易萊國際網絡交易系統”,還讓我對兩系統進行維護。我見過易萊國際的李總,2014年3月初,楊某告訴我易萊國際李總要見我們,因為數據功能出問題。我們在咖啡廳交談了1小時,了解完哪些功能出問題后就處理一些簡單程序,其余回到住處處理。數據出問題的原因是因為功能出問題,功能出問題一般是在轉賬的問題上。
我在2014年元旦認識的楊某,他叫我幫他做系統,目前為止我為他做過大金融、易萊國際的網站。因為我為他設計大金融、易萊國際的直銷系統,楊某從2014年2月份支付我薪酬,月薪一萬元,返利制度是楊某發給我的。
(2)楊某(另案處理,大金融及易萊國際網絡交易系統軟件的開發者):易萊國際老板一個姓李一個姓歐陽,沒有具體辦公地址,其業務和MSA業務一樣,都是從事網上虛擬商品交易,規則都一樣。易萊國際已經給了我四十多萬元。目前負責易萊國際技術方面工作的是姚某。我覺得易萊國際與MSA(性質)差不多,但易萊國際的李總我認識多年,和李總工作后,他給我的報酬大于嚴某,給了我40萬元,因此我幫李總工作至今。大金融與易萊國際這兩個傳銷網絡是我與姚某一起做的,我已幫公安機關抓獲大金融的老板,易萊國際的老板信息我已提交給公安機關。姚某開發大金融網絡系統和易萊國際網絡系統,是全職維護。易萊國際的獎金制度與大金融網絡直銷系統網站大同小異。
易萊國際的李總(李某甲)知道我在做MSA的項目,他和歐陽想做另外的項目,就找我做易萊國際,李某甲給我一張銀行卡,里面有40萬元。該項目是2014年2月份開始的,由歐陽和李某甲負責,姚某因為系統功能出了問題,于2014年2月底見過李某甲,歐某也在場,時長1小時。易萊國際與大金融獎金制度大同小異,只是會員交納的金錢、玩家級別的稱謂和幣種的不同。我和李某甲聯系時,他曾提及嚴某,我能做網絡交易系統的信息,應該是嚴某告訴李某甲的,我與嚴某交流時,他也提及李某甲。2014年3月初,我曾進入后臺看過易萊國際的會員情況,有2000多人。
易萊國際的老板是李某甲,因為易萊國際想要做的網站程序都是李某甲告訴我的,例如易萊國際的內容、獎金制度的設計。網站上一些功能想要達到的目標效果和功能,網站的外觀等都是李某甲與我溝通后作出決定的,網絡技術上遇到的問題都是李某甲與我溝通解決。我跟李某甲為了易萊國際的事情見過兩次面。李某甲讓他的小弟(姓名不詳)給我一張銀行卡,有40萬元,因為李某甲為感謝我2014年過年時幫他做網絡交易系統,在一次見面時,他和歐某商量送我一輛車作為感謝,后來車沒給成,給了錢,我收到卡時不知道里面有多少錢。我與李某甲兩次見面歐某都在場,李某甲說易萊國際的事他與歐某兩個人說了算。我跟李某甲是網上聊天認識的,歐某是李某甲介紹認識的。大金融是歐某找我的,之后不久李某甲找到我讓我另外開發一個平臺給他,我找了姚某。我接觸易萊國際最高層的人就是李某甲和歐某,覺得李某甲是大老板,歐某是二老板,不知道他們幕后有沒有老板,我不認識蘆總或孫總。交易平臺遇到技術問題時我只與李某甲溝通過,沒跟歐某溝通。2014年4月24日,我配合公安機關抓捕大金融的李某乙時,李某甲打電話給我,說嚴某出事,讓我小心點,保存好易萊國際網站資料,把電話號碼換掉,不要再聯系與嚴某有關的人。
(3)嚴某(MSA傳銷項目負責人,因組織、領導傳銷罪被另案處理):李某甲是易萊國際的老板,在經營MSA項目前就認識他,楊某是我通過李某甲認識的。李某甲沒有參加MSA項目,他知道時認為已經錯失加入機會,于是找楊某幫忙做系統,另搞一個叫易萊國際的項目。歐某跟李某甲一起搞易萊國際項目,李某甲是主要負責人,和歐某一起做的,還有一名大股東不知道具體情況。
易萊國際的老板是李某甲、歐某和另外一名股東(女)。這個我聽下面做市場的人說的,2014年3月,我聽團隊做市場的人說我的MSA會員已經有很多人去加入易萊國際這個盤,而主持這盤大局的是李某甲和歐某,我再也沒有跟他們聯系了,因為是競爭對手。另外一名股東也是聽說的,沒見過。我不認識蘆總或孫總。
(4)劉某(同案犯,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決):2014年1月,我通過朋友認識李某文,他說做MSA,這個公司比較有誠信,我說這個公司經營太久,他說有一個新盤要開。2月初,李某文讓我過去深圳考察,于是我和陸某甲(女)、林某甲(女)、季某(女)一起到深圳,李某文讓人在一個賓館接待我們。第二天下午在該賓館會議室,李某文等人對我們宣傳易萊國際的情況,說該公司的總部在德國,主要是做股票投資,講解如何發展人員拿獎金等,易萊國際的模式跟MSA是一樣的,前景非常好等。當天參加會議40多人,剛開始是李某文講,接著是歐陽講。我們去了深圳四次,有三次費用是他們出的,第一次去了4人,第二次去了42人,第三次去了15人,機票和食宿都是李某文出的。易萊國際沒有辦公地點,他們都是在深圳世紀豪庭酒店接待我們,高層我只認識李某文和歐陽,其他人員沒見過,蘆某強介紹的是另外一個項目,跟易萊國際沒有關系,我們如果在易萊國際項目遇到有問題都找李某文和歐陽。李某文和歐陽還有兩個人(不認識)共4人來過江陰,第一站是江蘇常州,開了個酒會有九十多個參加,一個多月后他們又來吃了頓晚飯,我們有二、三十人參加。吃飯過程中,李某文和歐陽也講易萊國際的目前狀況,解答一些獎金制度和股票細節等。
易萊國際的獎金制度如下:投資3500元就是一星等級,投資7000元就是二星等級,投資21000元就是三星等級,投資35000元就是四星等級,投資70000元就是五星等級。兩種收益方式,一種是靜態收益,一種是動態收益。靜態收益分三種,一是一半提現、一半再次循環,二是見點獎,三是全球公排;動態收益分四種:一是直推獎,二是互助獎,三是管理獎,四是信任獎。靜態收益是“一半提現,一半再次循環”,舉個例子:我投資70000元人民幣,也就是五星等級,這些錢用于購買“易萊幣”這個電子股票。這個股票有個盤子,不停上漲。第一輪當這個股票賣出200萬股的時候,股價上漲1分,當股價上漲到2角,第一輪結束。第二輪上漲情況翻一番,股價重新回到1角,股票賣出400萬股才上漲1分,股價上漲到2角第二輪結束。第三輪要賣出800萬股股價才上漲1分,上漲到2角第三輪結束。假如我在第一輪上漲到1分之后投進去,到第三輪上漲到1分之后才能拿錢出來,按這個算法兩輪結束后我賺了14萬元,但只能拿出其中的一半7萬元中的七分之六,即6萬元,扣除5%手續費,實際為5.7萬元左右。其余的7萬元不能拿出來,且還要再出5%的手續費。“見點獎”就是我介紹A到易萊國際,就有了一個點,每個點有5美金的“見點獎”。介紹進來的人要排層級,每一個層級理論上只能有2個人。我介紹A、B進來,A和B就是我的第一層,再介紹C,C只能排在A或B名下,但算我的第一層。如果C是A或B介紹進來的,就只能算我的第二層。按照一星到五星的等級,一星可以拿7層的“見點獎”,二星可以拿9層,三星可以拿11層,四星可以拿13層,五星可以拿15層。“全球公排”就是投資股票兩輪轉完之后,一半收益就能拿出來,一半留在盤子里繼續轉,這個就叫出局。出局后,投資的人就能到“全球公排”里面去排隊,排的越靠前,拿到的獎金就越多。
動態收益第一點“直推獎”就是:我介紹A進來,就能拿到他投資額5%的獎金,A再介紹B進來,我就能拿B投資額3%的獎金,B再介紹C,我就能拿C投資額3%的獎金。第二點“互助獎”是:我介紹兩個人進來,都投資7萬元,我就能拿7萬元11%的獎金,這個收益有封頂,一星最多拿400元美金,二星800元美金,三星2400元美金,四星4000元美金,五星8000元美金。第三點“管理獎”是,易萊國際為了鼓勵投資者多發展些人進來投資,發展的層級越多就有管理獎,最多可以拿下10個層級收益3%的獎金。第四點“信任獎”和“管理獎”差不多,發展的下線越多,獎也越多,最多可以拿上兩層5%的獎金。每個會員在注冊的時候都登記了銀行卡號,在易萊國際所獲取的收益和獎金都是公司直接轉賬到登記的銀行賬戶上面的。我的上線是李某文。
易萊國際有一個網站,登陸之后,輸入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會生成一個會員編號,然后用電子銀行轉賬方式將錢轉到指定賬戶上面購買易萊幣,登記的銀行賬戶只能是工商銀行或農業銀行,購買易萊幣只能用工商銀行賬戶,提現的時候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賬戶都能用。網頁上面有提示轉到的賬戶,是不固定的,是個人賬戶。我提現的方法是用其他參與者充值的錢對沖掉的,譬如我有1萬元獎金可以拿了,剛好又有人充2萬元到易萊國際,我就可以從這個2萬元中直接拿走1萬元作為我的獎金。
我使用的工商銀行賬戶多次匯款給胡某才(6XXXXXXXX),這個賬戶是易萊國際網站上面提供的賬戶。林某甲也多次轉賬給我,就是投資易萊國際的人先把錢交給林某甲,她再把錢轉到我的賬戶上面,我再把錢匯到上線賬戶上面。我在易萊國際加起來總共賺了19萬余元。
(5)林某甲(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決):2014年2月初,我通過劉某知道易萊國際項目,當時他帶著我和陸某甲、季某一起到深圳考察易萊國際項目,住在深圳一家酒店。次日下午,易萊國際的李某文就在該酒店會議室講解該公司情況,該公司總部在德國,主要做公司股票投資,如何通過發展人員拿取獎金制度等。當時參加會議的有好幾十人,李某文第一個講,其他人也講,機票和食宿都是李某文出的。2014年2月中旬,李某文和歐陽及另外兩個人(不認識)共4人,在常州開了個酒會,有九十多個人參加,不久他們又來江陰市,有三十人一起吃晚飯。吃飯過程中,李某文和歐陽等四人也講易萊國際的股票收益情況,為我們解答一些獎金制度和股票細節。易萊國際沒有辦公地點,高層我只認識李某文和歐陽,不認識蘆某強,其他人員沒有見過。易萊國際的獎金制度分有靜態和動態,主要是通過發展下線獲取獎金提成。我投了7萬元,靜態賺了11萬元,動態拿了6萬元,短時間內能賺那么多是因為按獎金制度多發展下線人員就能動態的錢。在江陰我們發展了五、六十人,收到錢后交給劉某,由劉某去買易萊幣,與李某文溝通。我的上線是劉某。
(6)陸某甲(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決):我之前做直銷沒賺到錢,劉某說深圳有一項目。2014年2月初,劉某帶領我們三、四十個人到深圳世紀豪庭酒店,次日回到江陰。過了幾天,劉某說前幾天在深圳酒店請我們吃飯的老板李某文到江蘇常州辦了一個酒會,在常州我見到了李某文,他演講說易萊國際公司總部設在德國,公司主要做股票投資,只漲不跌,并講解如何投資通過發展人員拿取獎金制度的一些細節,獎金有靜態收入,不發展人也可以拿錢等。剛開始講解易萊國際獎金制度的是李某文,后來是不認識的其他人。易萊國際沒有辦公地點,高層我只認識李某文,聽過歐陽,不認識蘆某強。李某文等人在常州的酒會上宣傳易萊國際項目如何好,讓老百姓賺錢,永不崩潰,還發一些資料給我們。易萊國際的獎金制度簡單說主要是通過發展下線獲取獎金提成。我投了7萬元共賺了13萬元,多發展下線就能賺動態的錢。在江陰市我們發展了大概五、六十個會員。我的上線是劉某,我收到錢后交給劉某,他去買易萊幣,與李某文溝通聯系。
(7)季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決):證言與陸某甲一致,此外,其拿到的10萬多元獎金,5萬元是公司轉賬到個人賬戶,剩下5萬元是用其他人投資進來的錢對沖掉的。
(8)張某甲、張某乙、孫某、吳某甲、吳某乙、包瑞珍、王某甲、李鳳珍、趙某甲、薛某、平某、張某丙、查某、徐某甲、龔某、黃某甲、胡某、張某丁、郭某、王某乙、陳某甲、趙某乙、黃某乙、李某丁、徐某乙、王某丙、張某戊、張某己、承耀珍、顧某、陳某乙、陳某丙、林某乙、黃某丙、周某乙、張某庚、陳某丁、錢某、陸某乙、蔣某、沈某、蔡某、章某、張某辛、湯某、吳某丙、陳某戊(上述人員均為劉某等人發展的下線或下線的下線):證實被發展投資易萊國際的時間、地點、金額。
(9)李某乙(“大金融”傳銷組織負責人,因組織領導傳銷罪被起訴):“大金融”是我和羅某、歐陽(名字不詳,男)一起商量的,歐陽是介紹楊某給我們認識,后來就不干了,只剩我和羅某。
(10)羅某(“大金融”傳銷組織負責人,因組織領導傳銷罪被起訴):大金融網站開始經營后因為易萊國際(為網絡傳銷活動網站)收錢比較多,歐陽就開始不和我們聯系,去參加易萊國際的經營。我見過楊某一次,我們都叫他小楊。小楊是歐陽帶過來和我們見面并介紹的,大金融網絡系統就是小楊制作維護的。大金融是歐陽叫我和李某乙去做的,歐陽主要做他們自己的易萊國際。歐某一直在搞大金融項目,只是重心放在易萊國際上,聽歐某說他正與“老李”搞易萊直銷。我沒見過“老李”。
(11)周某甲(易萊國際會員):我在2014年2月通過陳某顏投入178500元至易萊國際,一個星期后將本錢取回,后來的錢沒收回。2014年2月份,易萊國際的歐陽可其在深圳布吉世紀皇庭酒店講課,講解易萊國際的背景、發展前景和獎金制度,歐陽可其和李某乙是易萊國際的起盤人。易萊國際投資金額分等級,獎金制度分兩種收益方式,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陳某顏幫我在易萊國際注冊了多個玩家賬戶,我開戶不到幾天,按獎金制度本金就回來了,我把錢取出來后又轉投易萊國際的另一個網投熊蕓(男,四川人,30多歲),收款人是鄭也好。我沒發展人員。在易萊國際有招商銀行賬號07×××02,投資收款賬戶是中國農業銀行6XXXXXX71,中國工商銀行6222XXXXXXXX073。
(12)曾某(易萊國際會員):我投了7萬元,后來陸續投了170萬元。剛開始有一個玩家編號,后來又注冊了兩個,還用我姐和她女兒名義注冊了,共二十多個。投的錢都是從中國工商銀行賬號62×××96轉出去的。易萊國際獎金制度分兩種收益: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有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和信任獎等。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李某甲:我參與了易萊國際的網絡傳銷活動,負責組織聯系部分下線傳銷人員,跟我一起投案自首的還有歐某,他也參與了易萊國際的傳銷活動。易萊國際是互聯網傳銷平臺,沒有實體公司和辦公場所。我主要負責和江蘇、廣州市場下線傳銷參與人員的對接,向他們介紹易萊國際的傳銷規則和盈利模式,協助下線人員繼續發展市場,我從中收取返利。直接下線人員是江蘇的負責人劉某,他的下線人數不記得,傳銷數額約100萬元;廣州的負責人馬總(不清楚具體名字),發展下線約3、4人,傳銷金額約50-60萬元。
2014年1月,我老鄉蘆某強(已去世)約我和歐某、孫總(2014年4月至今未聯系過也未再見面)見面,孫總介紹易萊國際網絡傳銷項目,讓我和歐某在國內協助他一起經營,我們作為市場顧問負責組織、溝通、聯系下線參與人員,他們出錢投資參與易萊國際并發展下線會員。我們的分工是:孫總是老板,蘆某強負責聯系市場人脈,我和歐某直接和市場下線人員對接。歐某找網絡技術人員小楊(男,30歲)開發網絡交易平臺,洽談后孫總給了小楊約40萬元,小楊組織人員用一個月時間開發建設了易萊國際網絡虛擬股票交易平臺。我的下線人員主要是蘆某強介紹的江蘇劉某和廣州馬總。我向劉某介紹了易萊國際的經營模式和返利規則,虛擬股票交易方式及發展下線越多回報越高的盈利方式等,給他提供了孫總交給我的易萊國際的收款賬戶,劉某在易萊國際網站平臺注冊了虛擬交易賬戶,交了3000多元成為四星會員,在網絡人員關系上劉某是我的下線。我在劉某投入中獲得10%的回報,從他發展的下線人員身上獲得3%的回報,共計30000元。廣州馬總和劉某一樣是我的直接下線,我從他那里得到近20000元的回報。我的上線是蘆某強,歐某也是他的下線,蘆某強找我做易萊國際我再找歐某加入的。歐某的下線我不清楚。易萊國際沒有組織過會員活動,劉某邀請我們去過一次江蘇去向他的下線會員講解易萊國際經營模式、盈利模式和規則等,我和歐某分別在聚餐時進行了講解和解答。易萊國際只有一個孫總控制的以個人名字開立的收款賬戶,我和歐某對易萊國際沒有任何投入,是蘆某強直接分配給我們的網站會員賬戶。易萊國際有五個投資級別:500元美金一星級、1000元美金二星級、3000元美金三星級、5000元美金四星級、10000元美金五星級共五個等級會員,回報為投資額兩倍,進行虛擬電子股票交易,會員之間可以相互掛單交易。獎勵是:直接推薦獎10%(直接推薦),領導獎3%(上一層回報)、2%(上二層回報)、對碰獎5%(對下三級的分配獎勵拿完后會停止回報,鼓勵開辟新市場,拿新市場整業績的5%)。我和歐某都沒參與大金融網絡傳銷和MSA網絡傳銷。
我別名李某文。我2014年通過蘆某強認識劉某,直接在江蘇省江陰市才見到他。劉某后來帶了兩個女人來深圳考察易萊國際的運作模式,是蘆某強對他講解的。劉某他們共來過兩次深圳,都是我和歐某接待,第一次是蘆某強講解制度講解、市場發展情況,第二次是蘆某強說過來聚聚,并了解市場發展的狀況。我通過歐某認識了楊某,當時蘆某強說要找搞技術的人,剛好歐某認識他,但楊某說忙大金融項目不肯做,后來蘆某強向孫總反映,談好40萬元,是蘆某強讓他助理給的一張銀行卡。
李某文這個名字我小學就開始用了,在社會上也是用這個名字,有時也有人叫我李某乙。易萊國際沒有實際辦公地址,都是在互聯網上操作易萊國際交易平臺買賣“易萊幣”和分紅提成。深圳我主要是在某大酒店租用的會議室講解易萊國際的獎金制度,還在江蘇省江陰市、常州市講解過,去那里是三個人,還有歐某和蘆某強派來的一個助理。歐某也有宣傳易萊國際的獎金制度。2014年2月,我和歐某在江蘇常州組織會員在一間香格里拉酒店開了酒會,當時有9桌人,每桌10人左右。我主要講解投資級別、靜態收益模式和動態收益模式等獎金制度。人太多,我一個人講不過來,他也在旁邊宣傳易萊國際的獎金制度等內容。我和歐某是兩人合作在一個點位,他的下線也是劉某和馬總,我分了5萬元提成,歐某只拿了2萬元分成。分成用于日常消費和接待易萊國際的投資者飲食和住宿。世紀酒店的會議室費用是蘆某強給了一萬元,我們租的。劉某如果拿到獎金16萬余元,他的下線如果以投資10000元美金計算,他的團隊應該有40多人。歐某也叫歐陽可其(音)。
我對粵安計司鑒[2015]第93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的結論沒有異議,即檢出最大層級數為49層,未知玩家3人,一星玩家2166人,二星玩家6086人,三星玩家957人,四星玩家4820人,五星玩家3102人沒有意見,對以每個銀行賬戶對應為一個會員的鑒定方法和得出的 7597名會員人數沒有異議,對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沒有異議。
(2)歐某:2013年底,我通過李某乙認識蘆總,后來蘆總問有沒有做系統的人,有好項目介紹,李某乙就介紹了小楊(楊某)給蘆總認識。蘆總把要做的項目制度給了李某乙,李某乙將制度交給小楊。我參與講解的制度很少,當時有張易萊國際制度的宣傳表,內容大概是直推獎、對碰獎、公排獎、靜態獎、動態獎等。我主要是在接待團隊考察吃飯時講解下易萊國際獎金制度,這個盤的優點剛開始做,時間早、后臺系統做的完善、服務器特別快,類似MSA的制度,可以做的時間長。易萊國際沒有經營實體,做的是游戲幣拆分,又稱“易萊幣”。我不知道易萊國際的會員人數,自己也沒有發展會員。我在易萊國際職務類似顧問,幫助接待,說是給每月1萬元工資,但我沒拿到。這三次接待蘆總給了我3.5萬元,接待用了1.5萬元,每次都是與李某乙一起接待。平時幫蘆總跑跑腿,他給2萬元李某乙和我。因此,我和李某乙一共拿到4萬元,我分得2萬元。我共接待三個團隊,一個是江蘇團隊6人左右,現場投了80多萬元,一個東北團隊2個人,一個河南團隊2個人。江蘇團隊帶隊是劉總(名字不詳),還有一個女的叫耿美。易萊國際沒有辦公地址,洽談都是在酒店。易萊國際的項目制度團隊的領頭人賺錢多,直推獎、對碰獎、公排獎等大頭都是他們拿,吃虧的是后面的投資者。
易萊國際的獎金制度如下:投資3500元就是一星等級,投資7000元就是二星等級,投資21000元就是三星等級,投資35000元就是四星等級,投資70000元就是五星等級。兩種收益方式,一種是靜態收益,一種是動態收益。靜態收益又分三種,一是一半提現、一半再次循環,二是見點獎,三是全球公排;動態收益又分四種:一是直推獎,二是互助獎,三是管理獎,四是信任獎。“直推獎”就是:我介紹A進來,就能拿到他投資額5%的獎金,A再介紹B進來,我就能拿B投資額3%的獎金,B再介紹C,我就能拿C投資額3%的獎金。“互助獎”是:我介紹兩個人進來,都投資7萬元,我就能拿7萬元11%的獎金,這個收益有封頂,一星最多拿400元美金,二星800元美金,三星2400元美金,四星4000元美金,五星8000元美金。“管理獎”是,易萊國際為了鼓勵投資者多發展些人進來投資,發展的層級越多就有管理獎,最多可以拿下10個層級收益3%的獎金。“信任獎”和“管理獎”差不多,發展的下線越多,獎也越多,最多可以拿上兩層5%的獎金。
靜態收益是“一半提現,一半再次循環”,舉個例子:我投資70000元,也就是五星等級,這些錢50%用于購買“易萊幣”這個電子股票。這個股票有個盤子,只漲不跌。第一輪黨這個股票賣出200萬股的時候,股價上漲1分,當股價上漲到2角,第一輪結束。第二輪上漲情況翻一番。股價重新回到1角,股票賣出400萬股才上漲1分,股價上漲到2角第二輪結束。第三輪要賣出800萬股股價才上漲1分,上漲到2角第三輪結束。假如我在第一輪上漲到1分之后投進去,到第三輪上漲到1分之后才能拿錢出來,兩輪結束后我賺了14萬,但只能拿出其中的一半即7萬元,但只能拿出七分之六,即6萬元,扣除5%手續費,實際為5.7萬元左右。其余的7萬不能拿出來,且還要再出5%的手續費。“見點獎”就是我介紹A到易萊國際,就有了一個點,每個點有5美金的“見點獎”。介紹進來的人要排層級,每一個層級理論上只能有2個人。我介紹A、B進來,A和B就是我的第一層,再介紹C,C只能排在A或B名下,但算我的第一層。如果C是A或B介紹進來的,就只能算我的第二層。按照一星到五星的等級,一星可以拿7層的“見點獎”,二星可以拿9層,三星可以拿11層,四星可以拿13層,五星可以拿15層。“全球公排”就是投資股票兩輪轉完之后,一半收益就能拿出來,一半留在盤子里繼續轉,這個就叫出局。出局后,投資的人就能到“全球公排”里面去排隊,越靠前,拿到的獎金就越多。
大金融傳銷組織里的李某乙和羅某是我介紹給楊某認識的,李某乙設計獎金制度給楊某去做網絡交易系統,在做系統的過程中我將楊某的電話給李某乙直接聯系,我沒有參加。易萊國際的核心人物應該是孫總、蘆總和楊某。孫總自稱是新加坡人,編寫制度。蘆總是接盤人,盤做多大與他有關。楊某提供網絡支持,維護后臺。我在易萊國際主要負責陪客戶吃飯,幫蘆某強他們制造氣氛,烘托這個行業比較賺錢,吸引他們加入易萊國際。我通過蘆某強介紹認識劉某,在江蘇省江陰市見到的,在深圳見過,他帶了三個人過來考察易萊國際的項目。易萊國際沒有實體經營,他們來深圳了解易萊國際的運作模式,由蘆某強講解。劉某他們知道根據獎金制度,加入MSA(傳銷)組織很難賺到錢,有點晚,所以想加入新的類似MSA組織。我們去江陰市的時候由李某甲講解,可能沒講解清楚,劉某倒過來深圳再次深入了解。劉某來過兩次深圳,都是由我和李某甲接待,他們見過蘆某強,第一次由蘆某強告訴他們制度怎么講解,市場怎么發展,第二次來聚聚,并了解市場發展的情況。蘆某強是江西南昌人,于2014年10月去世。我在易萊國際沒有賬戶,當時蘆某強說給個賬號我,但由于不能提現,我就沒管了。大金融的模式我不是很清楚,只是牽了一條線過去,李某乙聯系不上楊某時就打電話給我,后來我就不接李某乙的電話。易萊國際的模式我也不懂,反正大金融和易萊國際都與MSA一樣,通過拉人頭模式進行經營。
我對粵安計司鑒[2015]第93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的結論無異議,即檢出最大層級數為49層,未知玩家3人,一星玩家2166人,二星玩家6086人,三星玩家957人,四星玩家4820人,五星玩家3102人沒有意見,對以每個銀行賬戶對應為一個會員的鑒定方法和得出的 7597名會員人數沒有異議,對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沒有異議。
5.鑒定意見
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粵安計司鑒[2014]第087號)。經鑒定得出已激活玩家、會員層級樹狀圖、用戶信息、獎金明細共七份電子文件。
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粵安計司鑒[2014]第093號)。經鑒定,已激活玩家信息7597名,最大層級數為49層,未知類型玩家3人,一星玩家2166人,二星玩家6086人,三星玩家957人,四星玩家4820人,五星玩家3102人。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姚某辨認出李某甲是易萊國際的“李總”,楊某辨認出易萊國際負責人李某甲,嚴某辨認出李某甲、歐某,劉某辨認出歐某、李某甲,林某甲辨認出歐某、李某文,陸某甲辨認出李某文,季某辨認出李某文,周某甲辨認出歐陽可其(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歐某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和獎勵的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本院依法不予區分主、從犯。二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從輕處罰,并認為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亦可達到懲戒的目的,故本院決定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二被告人退賠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依法收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冰
人民陪審員 武智慧
人民陪審員 雷新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蘇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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