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刑一終字第501號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12-29)
(2015)珠中法刑一終字第501號
原公訴機關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馮某,男,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湖南省安鄉縣,公民身份號碼×××6813。因本案于2015年8月23日被羈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馮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審查上訴材料并提訊上訴人馮某,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F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2012年10月開始,彭某(另案處理)租下珠海市香洲區南屏北山工業區南灣供電所后面果場山邊別墅,將別墅一樓、二樓房間裝修成卡拉0K式樣,配備隔音墻、低音炮,專供吸毒人員吸毒使用。同時,由趙某立招攬吸毒人員來此消費。該別墅后被命名為“未來音樂”別墅。為保障該吸毒場所的正常運作,趙某立和彭某等人通過各種途徑先后招攬了收銀、保安、服務員、DJ等工作人員。其中有保安吳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到別墅途中的第一道鐵門看守,預防無關人員進入,同時如有公安到場則迅速用對講機向別墅通風報信。別墅由圍墻封閉為一個小院,院子也有鐵門,有保安原審被告人馮某在此看守。別墅內的卡拉OK房共五間,有服務員、DJ譚某、吳某、趙某乙(均另案處理)等人為來房間消費的吸毒人員服務、播放能讓吸毒人員興奮的音樂。別墅一樓大廳設有收銀臺,馮麗(另案處理)專職在此收銀。彭某及趙某立利用“未來音樂”別墅地處南屏鎮北山村山頂,位置偏僻,常人難以找到這一位置優勢,大肆招攬吸毒人員到別墅公開吸毒。吸毒人員須是熟人或是經熟人介紹才能訂到房間,當吸毒人員來到第一道鐵門時要向在該處鐵門看守的保安吳某等人報上房號方能被放行,來到第二道鐵門時也要經原審被告人馮某查驗后才能進入別墅。別墅營業仿照卡拉OK的營業模式,依房間大小設定不同的最低消費標準。吸毒人員來此玩樂的同時吸食毒品!拔磥硪魳贰眲e墅的日常管理由趙某立的弟弟趙某甲(另案處理)負責,蘭某斌(另案處理)則負責管理服務員、DJ,安排服務員、DJ的班次等工作。
2013年2月16日凌晨l時許,“未來音樂”別墅被查獲,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包括吳某、趙某甲、蘭某斌、譚某、吳某、趙某乙及保安鐘某、服務員劉某微、尚某村、龔某、陳某喜等工作人員在內的涉案人員120余人,其中吸毒人員62人,在101房查獲供吸毒人員吸食的毒品一批。經鑒定,查獲毒品中淺黃色塊狀物質及白色卷煙中的褐色植物碎末狀物質中均檢出可卡因成份,凈重共7.34克;白色結晶粉末狀物質及淺橙色液體中均檢出氯胺酮成份,凈重共95.96克;褐色植物碎末狀物質中檢出大麻成份四氫大麻酚及大麻酚,凈重0.56克。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等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予以證實:證人肖某的證言,證人彭某、趙某甲、吳某、龔某、趙某乙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人譚某、吳某松、周某、邱某、羅某、劉某、李某甲、黃某、李某乙、李某堅的證言,現場檢測報告書,刑事判決書,歸案情況說明,戶籍資料,上網追逃人員登記表,理化檢驗報告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現場照片等。
依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原審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馮某無視國法,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審被告人馮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馮某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原審被告人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針對上述判決,原審被告人馮某上訴提出:他只是一名保安,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判決一致,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采信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馮某的上訴理由,一審法院已經認定上訴人馮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且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與情節,一審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上訴人馮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量刑是恰當的。故上訴人馮某的上訴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麥永明
審 判 員 曾若凡
代理審判員 賀 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蔡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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