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刑一終字第507號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12-30)
(2015)珠中法刑一終字第507號
原公訴機關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某,男,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公民身份號碼×××1716。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1年7月3日刑滿釋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4年10月26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F羈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談某,男,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公民身份號碼×××1774。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莫某,男,壯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公民身份號碼×××0659。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審理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朱某、談某、莫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44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通過閱卷、審查上訴材料、提審上訴人朱某,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2015年7月2日23時左右,“阿富”等人在本市金灣區三灶鎮金山林KTV消費時,與金山林KTV工作人員葉某發生沖突,并動手毆打葉某!昂栏纭钡热寺犝f“阿富”在金山林KTV與人發生沖突,決定找金山林KTV的人理論,于是先搭乘羅某的小汽車到三灶鎮一麻將館取了砍刀等工具,后來到金山林KTV。原審被告人朱某、談某、莫某等人亦來到金山林KTV。原審被告人朱某、談某、莫某在金山林KTV門口的停車場,按他人指示從現場麻袋內拿到刀具,原審被告人朱某、談某持刀與其他幾名男子沖進金山林KTV的大廳,恐嚇金山林KTV員工薛某,并打砸金山林收銀臺的電腦、游戲機及大堂玻璃等物品,原審被告人莫某則持刀與其他幾名男子在金山林KTV門口與保安對峙,并扭打起來。后被害人葉某報警,民警趕至現場處置,并因現場無法控制而鳴槍警告,原審被告人朱某、談某、莫某被當場抓獲。民警在原審被告人朱某身邊查獲自制砍刀三把,并從羅某車上查獲砍刀一把及編織袋一個。
另查明,原審被告人朱某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1年7月3日刑滿釋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4年10月26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等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予以證實:1.被害單位員工葉某的陳述;2.原審被告人朱某、談某、莫某的供述;3.證人薛某、陸某、梁某、王某、李某、羅某的證言;4.搜查筆錄及扣押、隨案移交物品清單;5.現場勘查簡易記錄表;6.到案情況說明;7.手機通話記錄清單及機主資料;8.三原審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材料;9.原審法院(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178號《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10.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11.現場及物證照片;12.監控視頻截圖;13.價格鑒定不予受理通知書;14.金山林歌舞廳被沖擊直接損失統計;15.視聽資料:光盤1張;16.物證:砍刀四把、編織袋一個。
原審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朱某、談某、莫某持兇器隨意打砸被害單位財物,并毆打、恐嚇被害人,嚴重影響被害單位正常經營活動,其共同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三原審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不宜區分主、從犯,但考慮到三原審被告人均系被他人糾集參與犯罪,在量刑時應當有所體現。原審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原審被告人朱某、莫某、談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雖然當庭有所辯解,但仍屬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以下判決:一、原審被告人朱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原審被告人談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三、原審被告人莫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四、繳獲作案工具砍刀四把、編織袋一個,予以沒收。
針對以上判決,原審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1.上訴人與其他原審被告人在本次事件中沒有毆打、恐嚇他人;2.是對方保安人員對他們三人實施毆打行為,民警當時是無法控制對方保安人員才鳴槍警告;3.他主動到派出所并如實供述,應當認定為自首;4.他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請求本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的證據確實、充分,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采信的證據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朱某的上訴意見,本案中,被害人葉某只是看了“阿富”一眼,即遭“阿富”等人毆打,接著,上訴人朱某、原審被告人談某持刀與其他幾名男子沖進金山林KTV的大廳,恐嚇金山林KTV員工薛某,并打砸金山林KTV收銀臺的電腦、游戲機及大堂玻璃等物品,原審被告人莫某則持刀與其他幾名男子在金山林KTV門口與保安對峙,并扭打起來。民警趕至現場處置,因現場無法控制而鳴槍警告,所以,被害方的行為沒有侵害上訴人朱某與其他原審被告人的權益。同時,上訴人朱某是被制服,并沒有自首行為,也沒有作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行為。故上訴人朱某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麥永明
審 判 員 曾若凡
代理審判員 賀 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蔡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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