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民終50號
——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2-24)
(2016)甘05民終5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月娥,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漢族,甘肅武山人,農民,住武山縣高樓鄉陳門村四組74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東平,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漢族,甘肅武山人,農民,住武山縣高樓鄉陳門村四組74號。
上訴人劉月娥因與被上訴人劉東平離婚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武山縣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月娥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劉月娥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劉月娥撤回上訴,雙方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上訴人劉月娥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楊 斌
代理審判員 田東生
代理審判員 張富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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