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319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金民小字第319號
原告鄭州新世xx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鄭花路。
法定代表人趙xx,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田xx,女,漢族,19xx年x月15日出生,住鄭州市二七區保全街x號樓附x號,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劉xx,女,漢族,19x年x月x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鄭花路。
原告鄭州新世xx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劉xx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鄭州新xx業服務有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鄭州xx業服務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鄭州xx業服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鄭州xx服務有限公司自愿負擔。
審判員 焦玉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鄭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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