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224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5-9-2)
(2015)金民小字第224號
原告石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
被告王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x訴被告王x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自愿申請撤訴,經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x撤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石x負擔。
代理審判員 :楊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朱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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