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粵0305刑初9號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2016-1-19)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粵0305刑初9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男,漢族。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l5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南檢刑訴〔20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販賣、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馬某伙同馬某立(在逃)為謀取非法利益,共同販賣毒品大麻,由馬某立聯系好買家,并將買家地址告訴馬某,馬某則負責種植大麻并將大麻加工后通過其家附近的中通快遞點以“祖傳的藥粉”的名義將大麻郵寄給買家,并由快遞公司代收貨款后將款項轉到被告人馬某提供的銀行賬號,販賣大麻所得贓款兩人平分。被告人馬某自2015年7月至案發,共通過快遞點郵寄大麻約20次,重量約500克,獲得贓款共人民幣一萬元。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馬某使用假名“李偉”,在其家附近的快遞點郵寄約20克大麻到深圳市南山區興工路給張某,張某收到郵寄包裹后向公安機關舉報。南山公安分局經偵查,于2015年9月25日12時許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新農鎮中通快遞點將被告人馬某抓獲,當場在馬某身上繳獲其準備郵寄的疑似毒品大麻約10克,隨后在馬某住處的冰箱中繳獲疑似毒品大麻約743克。
經檢驗鑒定,在深圳繳獲的疑似毒品大麻重19.71克,檢出四氫大麻酚;在被告人身上查獲的其準備郵寄的疑似大麻重9.18克以及在被告人住處的冰箱里查扣的疑似大麻重725.2克,均檢出四氫大麻酚。
公訴機關向本院遞交了深南檢量建〔2016〕13號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馬某判處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涉案毒品,銀行卡,手機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疑似毒品收條,登記保存清單,抓獲經過,繳獲經過,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記錄,銀行卡開戶信息和流水,有及毒品的快遞單,情況說明;證人張某、馬某甲、盧某的證言;被告人馬某的供述與辯解;毒品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證人、被告人的辨認筆錄等業經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無視國家法律,販賣、制造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販賣、制造毒品的種類、數量,其認罪態度、社會危害性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執行至2016年4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繳獲的毒品及犯罪工具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何湘波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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