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粵0305刑初93號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2016-2-5)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粵0305刑初93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南檢刑訴(2016)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盼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左某利用微信與“西風”(另案處理)聯系,約定將之前訂購的毒品郵寄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興工路某賓館附近。9月27日18時許,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區興工路某賓館附近通過聯系手機收到編號為980XXX099的快捷快遞涉案郵件。后經拆封檢查,發現郵件包裹內有疑似毒品大麻重約50克。經偵查,10月15日17時20分許,民警在廣東省汕尾市捷勝鎮新公路申X快遞點門口將涉嫌販賣毒品大麻的何某抓獲,當場繳獲其準備寄出的快遞包裹一個,內藏有疑似毒品大麻約40克,并繳獲作案手機兩部。經審訊,何某供述其微信網名為“萌萌”,9月25日協助“西風”將毒品大麻通過編號為980XXX099的快捷快遞郵件寄往深圳市南山區。何某的毒品大麻來源于“西風”,“西風”收到客戶信息通過微信轉給何某,何某將毒品大麻通過快遞郵寄給客戶,并向“西風”收取每克毒品1元的好處費。
經鑒定,被告人何某通過快遞販賣給左某的疑似毒品大麻重49.4克,檢出四氫大麻酚;在何某身上查獲的疑似毒品大麻重43克,檢出四氫大麻酚。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郵寄包裹實物照片,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呈請控制下交付報告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抓獲經過,繳獲經過,提取經過,疑似毒品收條,何某販毒案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郵寄毒品大麻的快遞單,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指紋卡,證人左某的證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公(深)鑒(理化)字[2015]5180、5050號檢驗報告,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提取錄像等業經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向本院遞交深南檢量建(2016)136號量刑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判處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販賣毒品的種類、數量、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以及本案的偵破方式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執行至2016年3月1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繳獲的毒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并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崔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邢燕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