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33號
——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 (2015-7-22)
汕 頭 市 金 平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33號
公訴機關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貴州省劍河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汕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汕頭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汕頭市看守所。
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汕金檢刑訴(2015)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家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10日晚上9時左右,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一輛粵D36B61號牌摩托車沿汕頭市金平區澄海路自東向西行駛至澄海路與華新南路交界處時, 摩托車頭前方碰撞行人韓某某,造成被害人韓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張某某撥打110報警,在場等候公安機關到場處理。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韓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創傷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經檢驗,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6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一方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2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110出警命令單,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材料,被害人韓某某的戶籍材料,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車輛痕跡檢驗意見書、理化檢驗報告、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明材料,視頻光碟,協議書及諒解書,證人魏某某、謝某某、張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萬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判處。鑒于被告人張某某犯罪后主動報案,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予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
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鄭維加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沈淑瓊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一、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
《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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