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粵0507刑初133號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 (2016-2-4)
(2016)粵0507刑初133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漢族,廣東省饒平縣人,初中文化程度,個體經營戶,住廣東省饒平縣。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羈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廣東省汕頭市看守所。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汕龍檢訴刑訴[2016]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賭博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許美良、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自2015年4月份起,被告人陳某某利用手機微信、短信以及QQ等通信方式,多次接受參賭人員魏某某(已被行政處罰)、吳某某、陳某甲、吳某甲(均另案處理)等多次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圍碼,后轉投于同案人“阿生”和“欠生”(身份不明,均在逃),并通過莊家退水及降低參賭人員賠付進行盈利。
至案發時為止,據被告人陳某某供述其已先后接受上述參賭人員投注累計約人民幣200000元,其中在2015年6月2日至7月18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僅接受參賭人員吳某某一人的投注額累計達人民幣約180000元。
另查,同年8月7日,公安機關在汕頭市龍湖區陳厝合聯華街1巷附近店鋪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魏某某的證言、涉案手機投注信息材料、涉案手機信息截圖、公安機關檢查筆錄、現場平面示意圖、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圍碼,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賭博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某某是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向國家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上情節,被告人陳某某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非監禁刑的條件,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決的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紀 冰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劉潔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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