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順法刑初字第4447號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2015-12-21)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佛順法刑初字第4447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自報),男,漢族,初中文化,被刑××前××保安員工作,戶籍地四川省敘永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現押于佛山市順德區看守所。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公訴局刑訴[2015]46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鴻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5年11月11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酒后在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瑋二路路段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證的機動車。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一個月至三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酒后駕駛懸掛粵J/65229號牌的二輪摩托車行至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瑋二路路段時,被執勤公安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陳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7.6mg/100ml。2015年12月2日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陳某刑事拘留。
另查明,上述二輪摩托車懸掛粵J/65229號牌系偽造的車牌。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沒有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的案件查獲經過,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及對其酒精呼氣測試、抽血照片;酒精呼氣測試結果單;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駕駛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侵犯道路交通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駕駛懸掛偽造的機動車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陳某的罪責相適應,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罰金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幸金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高宇坤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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