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蕭刑初字第2616號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5-12-21)
(2015)杭蕭刑初字第2616號
公訴機關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原系性保健用品店經營者,;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取保候審。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蕭檢公訴刑訴(2015)17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銷售假藥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柳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7月初至8月26日期間,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非正規渠道購入來源不明的“中藥偉哥”、“澳洲袋鼠精”等壯陽產品,并在其經營的杭州市蕭山區新街街道長山頭村杭塑弄75-14號的性保健用品店內進行銷售。2015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高某在店內向牛某出售2粒壯陽產品。次日,牛某再次到店內購買產品時,正值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該店內檢查。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該店內查獲用于銷售的“中藥偉哥”8盒(10粒/盒)、“澳洲袋鼠精”8盒(10粒/盒)、vigour5盒(10粒/盒)。經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鑒定,上述藥品均被認定為假藥(按假藥論處)。
被告人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牛某、馬某、阮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澳洲袋鼠精”等產品定性的函,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筆錄,市場監督管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藥品照片,市場監督管理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案發經過,情況說明,被告人高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高水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胡樂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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