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2101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12-10)
(2015)甬慈刑初字第2101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農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彥江、董必文,浙江達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姚某,農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景建東,農民。2010年1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1年3月7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農民。1984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現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9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邵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葉迪南、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邵某及辯護人趙彥江、董必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7月至8月6日期間,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在慈溪市周巷鎮蔡家社區迪萊咖啡店201包廂內,以“梭哈”的形式,招徠呂某、謝某、李某、徐某甲、徐某乙均等人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期間,被告人邵某多次為該賭博活動望風,從中獲利人民幣300元。2015年8月7日凌晨,公安機關在上述地點查獲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邵某及賭博人員呂某、謝某、李某、徐某甲、徐某乙均(均已被行政處罰)等人,并查扣抽頭現金人民幣2100元及撲克牌1副等物。
到案后,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邵某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邵某在庭審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桑某、呂某、謝某、李某、徐某甲、徐某乙均、魯忠華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及照片、收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資料、查獲經過及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邵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邵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抽頭漁利,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懲處;被告人邵某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邵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趙彥江、董必文請求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景建東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適用緩刑。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姚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景建東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四、被告人邵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五、被告人陳某、姚某、景建東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含公安機關現場查扣的抽頭現金人民幣二千一百元);被告人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犯罪工具撲克牌一副等物,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胡 益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陳云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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