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694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12-8)
(2015)甬慈刑初字第1694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5日到案,同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胡潔,浙江杭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5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經審查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0月13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向冬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胡潔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8月5日晚9時許,被告人楊某駕駛浙B×××××號中型廂式貨車,沿慈溪市宗漢街道明州西路自西往東行駛至571號附近處時,與前方自北往南橫過道路的行人黃佰浪發生碰撞,造成黃佰浪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法醫學鑒定,黃佰浪系顱腦外傷、顱內出血合并胸腹腔外傷、胸腹腔內出血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楊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楊某打電話報警,積極搶救傷者,在醫院向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胡潔辯護,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又能賠償被害人方的經濟損失,請求對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5年8月5日21時許,被告人楊某駕駛浙B×××××號中型廂式貨車,沿慈溪市宗漢街道明州西路自西往東行駛至571號附近處時,與前方自北往南橫過道路的行人黃佰浪發生碰撞,造成黃佰浪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法醫學鑒定,黃佰浪系顱腦外傷、顱內出血合并胸腹腔外傷、胸腹腔內出血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楊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楊某打電話報警,積極搶救傷者,在醫院向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及本院依法調取,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胡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8月5日晚,其和黃佰浪等人在慈溪市宗漢街道明州西路北邊的曙光小區玉蘭苑門口乘涼。21時許,黃佰浪起身去馬路對面關抽污水的機器,其繼續與其他人喝茶聊天。突然“嘭”的一聲,其轉頭見一輛沿明州西路由西往東行駛的廂式貨車把過馬路的黃佰浪撞倒在地,后夜巡隊保安把黃佰浪送去醫院。
2.證人馮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8月5日晚,其和哥哥乘坐楊某駕駛的浙B×××××號廂式貨車從余姚回慈溪,車子開到慈溪明州西路,沿明州西路往東行駛,到玉蘭苑小區門口時,突然,楊某猛按喇叭,并往左打方向急剎車,這時,其見車子前面十米左右有個老頭低著頭慢悠悠地由北往南過馬路,其喊起來,讓老頭快點跑,但根本來不及,車頭就撞上了老頭,老頭被撞飛到前面摔倒在地。楊某怕車子壓到對方,就繼續往左打方向避讓。車停好后,其三人下車,楊某打120和報警電話。過了幾分鐘,村里巡邏的保安經過,把人送去醫院。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及說明,證實交通事故的現場情況。
4.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車輛信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證實被告人楊某的準駕車型及肇事車輛等情況。
5.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證實被告人楊某不屬于酒后駕駛。
6.尸體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死亡原因。
7.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楊某駕駛機動車在夜間行車未保持安全車速,且疏忽大意,其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8.刑事和解協議書,證實: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9.接警單、歸案經過,證實交通事故的報警及被告人楊某到案情況。
10.被告人楊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11.被告人楊某的供述,供認:2015年8月5日晚,其駕駛浙B×××××號廂式貨車,帶著兩個小工去余姚馬渚送貨,在返回路上,經過慈溪市宗漢街道明州西路時,因路燈比較昏暗,沒注意到有位大爺過馬路,等其發現時,大爺已走到其車子跟前,大約相距十米的樣子,其馬上剎車、按喇叭,往左打方向避讓,但因為發現的太遲了,根本來不及,還是撞上了。當時其車速大概有五十碼。后其打電話報警,并和村里的保安一起把傷者送去協和醫院。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并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近親屬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被害人近親屬自愿和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故依法對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辯護人胡潔請求對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倪 東 海
人民陪審員 范 勇 強
人民陪審員 楊 法 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鄒荷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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