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350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16-4-26)
(2016)黑0102刑初350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出生于黑龍江省肇東市,住黑龍江省肇東市。因涉嫌犯虛開發票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明某某,出生于黑龍江省肇源縣,戶籍地黑龍江省肇源縣,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因涉嫌犯虛開發票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以哈里檢訴刑訴(2016)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明某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韓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吳某某、明某某在哈爾濱市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承包了該公司承建的北安麗日嘉園鐵路小區建設工程的瓦工、力工項目上,因哈爾濱市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吳某某、明某某給該公司提供正式的勞務發票才能結算工程款。2012年12月31日,明某某通過網上廣告聯系到哈爾濱市道里區安廣街的黑龍江睛天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人員,在沒有發生實際業務的情況下,吳某某、明某某通過該公司虛開了一張黑龍江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交給哈爾濱市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賬核銷,用于結算二人的工程款項。經司法會計鑒定:該發票票面金額為1350000元,應繳稅額109350元。被告人吳某某、明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物證黑龍江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復印件,記賬憑證,營業執照,黑龍江中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證人張某某、郭某某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虛開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吳某某、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系自首,初次犯罪,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罰金已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明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罰金已繳納本院。)
三、本案所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幣1093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家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鄭立哲
書記員 呂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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