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349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16-4-22)
(2016)黑0102刑初34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住黑龍江省肇東市。因涉嫌犯虛開發票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以哈里檢訴刑訴(2016)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被告人姚某某在哈爾濱市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該公司承攬的北安麗日嘉園鐵路小區建設工程的油工項目,因姚某某雇用的臨時工人不能出具發票其無法在該建筑公司結算工程款,姚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通過名片小廣告聯系到哈爾濱市道里區安廣街的黑龍江晴天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沒有發生實際業務的情況下,在該勞務服務公司虛開了1份金額為588455.7元的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并將該發票交給哈爾濱市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賬結算了工程款,該金額發票應繳稅額為47664.91元。被告人姚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證人張某某的證言、發票復印件、營業執照、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在沒有實際業務發生的情況下虛開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罰金已交納。)
二、非法所得人民幣47664.91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簡 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吳艷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