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286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16-4-20)
(2016)黑0102刑初286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戶籍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葛耀光,黑龍江峰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以哈里檢刑訴(2016)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辯護人葛耀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張某某向其單位哈爾濱市萬家強制隔離戒毒所申請購買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群力家園小區E區8棟3單元1402室解困房,后張某某將該房的購買權轉賣給被害人郝某某。2013年1月,張某某以急需資金重新購置房產名義向單位申請退房,騙取單位信任后,單位將郝某某之前以張某某名義出資繳納的第一筆購房款22萬退給張某某。同年2月27日,張某某又向郝某某謊稱單位要求繳納第二筆購房款,騙取郝某某人民幣13萬元。上述贓款被張某某用于償還其女兒透支款、交納學費、生活消費等。
經偵查,公安機關于2015年11月19日在哈爾濱市道里區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賣房協議書、房屋買賣協議書、解困房退款申請、哈爾濱市萬家勞教所申請解困房退款情況統計表、哈爾濱銀行業務憑條、張某某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證人賈某某證言、被害人郝某某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任濱生
人民陪審員 劉亭亭
人民陪審員 張 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曉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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