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187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16-4-19)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某某(被害人劉某某妻子),住黑龍江省海倫市。
被告人史某甲,住哈爾濱市道里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紅旗大街235號投資大廈13、14層A、B座,負責人張某甲,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張某乙,男,漢族,1989年3月8日出生,該分公司職員。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以哈里檢訴刑訴(2016)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3月15日、4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彥鵬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某某、被告人史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訴訟代理人張某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22日18時20分,被告人史某甲駕駛×××號本田牌小型轎車,沿哈爾濱市道里區機場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機場路729號門前時,將在人行橫道內由南向北騎自行車的被害人劉某某(歿年47歲)撞倒致傷,劉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8月4日死亡。經司法醫學鑒定,劉某某系因道路交通損傷引起閉合性胸外傷導致急性呼吸窘迫癥死亡,道路交通損傷為本例的根本死因。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史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人史某甲于2015年12月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案件來源、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相關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史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史某甲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某某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中死亡賠償金11萬元、醫療費1萬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醫療費票據等。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18時20分許,被告人史某甲駕駛×××號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在哈爾濱市道里區機場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機場路729號門前時,將在人行橫道內騎自行車由南向北的被害人劉某某(男,歿年47歲)撞倒,史某甲于案發當日在案發現場向公安機關投案。此次交通事故致劉某某閉合性胸外傷導致急性呼吸窘迫癥,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8月4日死亡,史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人史某甲父親史某乙賠償被害人劉某某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合計22.4萬元(含保險賠償金),雙方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史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肇事車輛×××號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識別代碼×××)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該起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劉某某死亡,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某某應得到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賠償,其中死亡賠償金(黑龍江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453元×20年=209060元)209060元中的11萬元、醫療費63531.24元中的1萬元。上述賠償款被告人史某甲父親史某乙已先行墊付。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史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2、司法鑒定意見書:劉某某系因道路交通損傷引起閉合性胸外傷導致急性呼吸窘迫癥死亡,道路交通損傷為本例的根本死因。
3、車輛信息查詢:×××號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所有人為史某乙。
4、人口信息等:被害人劉某某,男,漢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戶籍地黑龍江省海倫祥富鎮富源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某某系劉某某妻子。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補充說明:肇事車輛×××號本田雅閣牌小型轎車(識別代碼×××)在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史某甲系自首,并與被害人劉某某家屬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諒解,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某某要求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內賠付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
二、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某某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1萬元、醫療費人民幣1萬元。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上述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給付已先行墊付上述賠償款的被告人史某甲父親史某乙。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簡 成
人民陪審員 劉亭亭
人民陪審員 杜瀅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吳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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