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刑初293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2016-5-19)
(2016)黑0104刑初29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戶籍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遼河小區(qū)。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哈外檢刑訴(2016)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小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2月某日,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清明四道街2單元201室日前相識的被害人李某乙家中,謊稱能為其兒子辦理哈爾濱師范大學畢業(yè)文憑,騙取李某乙的信任,以需要人情費為由,騙取李某乙現(xiàn)金17000元。同年6月某日,李某甲再次謊稱能為李某乙兒子辦理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工作安置,騙取李某乙的信任,以需要人情費為由騙取其三星w2014型白金版手機兩部(價值21500元),贓款被其用于生活花銷及償還個人信用卡,手機被其銷贓得贓款17000元。后經偵查,公安機關于2015年9月6日將李某甲抓獲,案發(fā)后,李某甲返還被害人贓款及贓物折價款39000。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和抓捕經過、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證人賈某某、佟某某等人的證言,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價格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諒解書及收條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其認罪悔罪,且案發(fā)后退還全部贓款,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孔令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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