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刑初166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2016-4-13)
(2016)黑0104刑初166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出生于黑龍江省方正縣,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因涉嫌犯虛開發票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以哈外檢刑訴(2016)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趙某某為常某某虛開勞務費發票2張,票面金額共計2000000元,并收取費用10000元,上述發票被常某某在北京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入賬。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涉案發票、記賬憑證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在經營哈爾濱市鼎煜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期間,為常某某虛開勞務費發票二張,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2000000元,并以發票面值的5‰的價格收取費用共計10000元。上述發票被常某某在北京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入賬。經偵查,被告人趙某某于2015年3月3日被公安機關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一、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二、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三、證人常某某、呂某某的陳述;四、舉報材料、機打發票、記賬憑證、承包合同;五、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為其他公司虛開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構成了虛開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判處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不良重大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送交本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畢延祿
代理審判員 于 強
人民陪審員 徐 涵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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