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刑初90號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2016-5-4)
(2016)黑0202刑初90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一。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齊齊哈爾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建偉,黑龍江卜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二。2015年9月24日被臨時羈押于北京鐵路公安處看守所。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齊齊哈爾市看守所。
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以齊龍檢公訴刑訴(2016)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犯詐騙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3月7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紅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辯護人李建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伙同化名陶某某的徐某某(另案處理)利用租來的一輛黑色本田雅閣轎車,偽造車主身份證、車主信息做抵押,在齊齊哈爾市龍沙區火電安居小區2號樓門市懿德房產中介內,向被害人奚某甲借款人民幣110000.00元,案發前還款78400.00元,共詐騙人民幣31600.00元。2015年9月14日、9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分別在黑龍江省肇東市和北京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訴機關以相應證據證實上述指控事實,認為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本院提出對二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李某一辯護人認為:李某一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王某一害人諒解,歸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希望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一、徐某某(化名陶某某,另案處理)經預謀后,在大慶市好運來汽車租賃服務部租一輛黑色本田雅閣轎車。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二本人照片,偽造車主身份證,制作假車手續,并用租來的黑色本田雅閣轎車做抵押,在齊齊哈爾市龍沙區火電安居小區2號樓門市懿德房產中介內,李某二以偽造車主王某一身份作為借款人向被害人奚某甲借款人民幣110000.00元(扣除一個月利息4400.00元,實際得款105600.00元),其中徐某某得款60600.00元,李某一得款45000.00元。案發前李某一歸還被害人人民幣78400.00元,共詐騙人民幣27200.00元。
2015年9月14日、9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
審理中,被告人李某一的親屬自愿償還被害人奚某甲的經濟損失,并得到其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的自然身份。
2.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的歸案情況。
3.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實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分別于2015年6月26日、2015年9月23日被公安機關上網緝逃。
4.北京鐵路公安處看守所羈押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二2015年9月24日至10月8日臨時羈押于北京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5.大慶市好運來汽車租賃服務部汽車租賃合同,證實被告人李某一、徐某某抵押車輛系租賃車輛。
6.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詐騙被害人奚某甲時提供的身份證明。
7.二手車轉讓合同原件,證實被告人李某二以偽造的王某甲身份與被害人奚某甲簽訂合同。
8.肇東市公安局五里明鎮派出所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無前科劣跡。
9.諒解書、收條,證實被害人奚某甲與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家屬達成和解,并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二)證人證言
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4月4日,徐某某作為承租人,李某一為擔保人,以每月租金9000.00元的價格租用我公司一臺黑EP7687本田雅閣轎車。徐某某付了四次租金之后,打電話不接了。我通過車的定位系統知道在齊齊哈爾市,我們四個人在2013年6月15日,到齊齊哈爾市城外的一個工地直接把車開回來了。
(三)被害人陳述
1.奚某某陳述稱:2013年4月9日上午,李某一、陶某某和王某一來到我和張某甲開的麻將館,以一輛黑色本田雅閣汽車作抵押,借款110000.00元,每個月4分利息,期限從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6月9日,簽完協議我扣除一個月利息4400.00元,后把105600.00元給王某一。之后他們都聯系不上了,我報警查實抵押車輛是租賃公司的,發現王某甲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的都是假的,知道被騙了。張某甲、付某甲找到了李某一,李某一先后又還給我利息78400.00元。
2.張某某陳述稱:2013年4月初,李某一給付某甲打電話,用本田雅閣車做抵押,借點錢,當時李某一、陶某某、車主王某一和他老公一起來的,借款110000.00元,月利息4分利,扣掉當月4400.00元,給王某一105600.00元。
3.付某某陳述稱:我們房產公司被李某一、陶某某、王某某偽造車主身份用租來的本田雅閣轎車詐騙11萬元的事實經過。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一供述稱:2013年4月9日,徐某某利用租來的車制作假手續和假的車主信息、李某二冒充車主充當借款人,我是擔保人,向懿德房產抵押了110000.00元,扣除利益4400.00元,我們取走105600.00元,我得到45000.00元,剩下的60600.00在徐某某手里,李某二沒有分到錢。
2.被告人李某二供述稱:2013年3月份左右,徐某某上我家要我照片,想用我的照片幫他借點錢,我就將一張大頭貼照片給他了,2013年4月9日,我和徐某某、徐正雷開車本田雅閣車從肇東來到齊齊哈爾市一個貸款公司,在路上徐某某才把用我照片制作的叫王某一的假身份證給我看,并告訴到信貸公司就說本田雅閣車是我的,我叫王某一。用車做到抵押貸款110000.00元,我在二手車轉讓合同上簽字并按手印,對方把錢給我了,出來的時候把錢給了徐某某,徐某某從袋子里拿出錢給李某一,具體給多少我也不知道,我也沒有從中分得。
(五)鑒定意見
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齊)公(刑技)鑒(文檢)字(2015)112號文件檢驗鑒定書證實:1.檢材1上的“黑龍江省大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印文與樣本1上“黑龍江省大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2.檢材2上的“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印文與樣本2上“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客觀真實、關聯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李某一、李某二詐騙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共同犯罪中,李某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二僅冒充車主,與被害人簽署合同,未實際分得贓款,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比照主犯從輕處罰。歸案后李某一家屬向被害人返還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李某一、李某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李某二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如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一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梁鳳鳳
審 判 員 王亞明
人民陪審員 趙振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田曉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