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刑初11號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4-20)
(2016)黑0207刑初11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漢族,小學文化,系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農民。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齊碾檢刑訴(2016)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敬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無牌號大陽牌紅色摩托車載著其妻子叢某某沿碾子山區(qū)繁榮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好運來”蛋糕店門前時將步行的被害人高某某撞倒,高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高某某頭部損傷符合生前受鈍性物體外力作用形成,造成其閉合性顱腦損傷而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某對此事故負主要責任,高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肇事后,在其妻子叢某某報警情況下等候在原處,且到案后能夠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以相應證據(jù)證實上述指控事實,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且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并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
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無辯解,且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17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無牌號大陽牌紅色摩托車載著其妻子叢某某沿碾子山區(qū)繁榮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好運來”蛋糕店門前時將步行的被害人高某某(81歲)撞倒,高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高某某頭部損傷符合生前受鈍性物體外力作用形成,并造成其閉合性顱腦損傷而死亡。碾子山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李某某對此事故負主要責任,高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肇事后,在其妻子叢某某報警情況下等候在原處,且到案后能夠供述其犯罪事實。
案件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高某珍、高某喜、高某全、高某蘭、高某梅、高某紅要求被告人李某某給付人身損害賠償金人民幣225362.52元。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就民事?lián)p害賠償數(shù)額自愿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李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高某珍、高某喜、高某全、高某蘭、高某梅、高某紅人身損害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50000元,已給付30000元,剩余120000元一次性給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高某珍、高某喜、高某全、高某蘭、高某梅、高某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請求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緩刑的申請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人員信息及戶籍證明,證實被害人高某某的自然狀況及李某某系成年自然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2、機動車駕駛證,證實李某某系有證駕駛;3、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證實該案系被告人李某某妻子報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某停留在案發(fā)現(xiàn)場,偵查人員將其帶回碾子山交警大隊接受調查的經(jīng)過及該案的破案經(jīng)過;4、現(xiàn)場照片8張,證實事故現(xiàn)場情況;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案發(fā)后齊齊哈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碾子山大隊依法扣押李某某駕駛的肇事摩托車及駕駛證;6、診斷書,證實高某某所受損傷為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叢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丈夫李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及經(jīng)過;
2、證人高某喜的證言,證實2015年11月4日晚,其得知其父親高某某被摩托車撞倒的信息,案發(fā)后肇事方給送了3萬元醫(yī)藥費。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駕駛無牌號大陽牌紅色摩托車交通肇事的時間、地點及事實經(jīng)過。
(四)鑒定意見
1、《碾子山區(qū)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碾公(法)字(2015)第044號,證實被害人高某某系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
2、《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事故車輛速度鑒定意見書》黑(大華)鑒字8815-11-23-速度,證實大陽牌摩托車在事故發(fā)生前的行駛速度為29.1km/h;
3、《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鑒定》黑(大華)鑒字8815-11-23-痕跡,證實大陽牌摩托車左側左前部與亡者上衣后片刮撞痕跡相吻合,符合交通事故車輛與軟體(人體)形成的痕跡特征;
4、《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性能檢驗鑒定》黑(大華)鑒字8815-11-23-安檢,證實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制動性能、燈光性能、轉向性能均符合標準;
5、《齊齊哈爾市交通警察支隊碾子山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齊公交認字(2015)第1104010號,證實被告人李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高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五)現(xiàn)場勘查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含現(xiàn)場勘查圖)》(卷宗第2-5頁),證實事故發(fā)生的地點和現(xiàn)場情況及事故相關信息。
其它證據(jù)
民事調解筆錄、緩刑申請,證實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lián)p害賠償數(shù)額已達成協(xié)議,被害人家屬已經(jīng)對被告人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且客觀真實、關聯(lián)一致,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對李某某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首成立,且案發(fā)后能夠與被害人家屬就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數(shù)額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在庭審中能夠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如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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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徐 雯
審 判 員 李在女
人民陪審員 郭春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薛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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