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刑初13號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人民法院(2016-2-23)
(2016)黑0207刑初1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輝,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龍江縣濟沁河鄉,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2014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9月1日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社區戒毒;2015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4日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齊碾檢刑訴(2016)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敬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輝于2014年11月期間,在碾子山區華安醫院北側公路郊區路邊,在其駕駛的車內容留徐某濤吸食毒品兩次。被告人劉某輝于2015年12月28日,在齊齊哈爾市強制戒毒所主動向偵查機關交代其容留徐某濤吸毒的事實。被告人劉某輝于2016年1月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公訴機關以相應證據證實上述指控事實,認為被告人劉某輝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輝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無辯解,且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輝于2014年11月期間,在碾子山區華安醫院北側公路郊區路邊,在其駕駛的車內容留徐某濤吸食冰毒兩次。被告人劉某輝于2015年12月28日,在齊齊哈爾市強制戒毒所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了兩次容留徐某濤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輝于2016年1月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照片、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輝系成年自然人,犯罪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投案自首說明,證實本案系被告人劉某輝在強制戒毒接受訊問時,主動交待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3、行政處罰和戒毒決定書,證實劉某輝于2014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9月1日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社區戒毒;2015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4日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強制隔離戒毒。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徐某濤證言一份,證實被告人劉某輝在其車內容留徐某濤吸食冰毒二次的經過;
2、劉某(系劉某輝父親)的證言一份,證實被告人劉某輝委托其父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劉某輝在公安機關共有三份供述,基本一致,證實其于2014年11月期間,兩次在其車內容留徐某濤吸食冰毒的事實經過。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客觀真實、關聯一致,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輝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對劉某輝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劉某輝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被告人劉某輝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成立,應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輝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好,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應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徐 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薛宇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