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刑初20號
——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法院(2016-1-6)
(2016)黑0225刑初20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XX,男,漢族。2015年8月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甘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轉取保候審。
甘南縣人民檢察院以甘檢刑訴(2015)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甘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鐵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孫XX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紅色125型兩輪摩托車,沿甘雙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二道橋西側五百米附近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檢測:孫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5.3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被告人孫XX的供述和辯解;齊齊哈爾市安通司法鑒定中心乙醇檢驗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對孫XX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孫XX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且能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孫XX判處拘役,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已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先行羈押的4天已折低刑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景麗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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