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刑初65號
——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2016-4-22)
(2016)黑0302刑初6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男,2009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行政拘留10日,決定執行行政拘留20日。2016年2月4日刑事拘留,2月25日被逮捕,現押在雞西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以雞冠檢刑訴(2016)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21日18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在雞冠區某快餐店內,因發現其妻子被害人劉某某在微信中與微友聊天曖昧,孫某某便毆打劉某某,致劉某某鼻骨骨折。2016年2月2日,經雞西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鼻骨骨折屬輕傷二級,十級殘。
訴訟過程中,被害人表示不要求賠償,并對被告人孫某某表示諒解,并請求對孫某某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辦案說明、戶籍證明,雞西市人民醫院病案復印件、CT報告單、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孫某某在公安機關所作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孫某某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從寬處罰;確有悔罪表現,其所在地司法機關出具了適合社區矯正證明,故對其不予關押亦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孫某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及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寶明
人民陪審員 宋 巖
人民陪審員 孫慧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黃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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