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刑初76號
——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2016-4-22)
(2016)黑0302刑初76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2016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被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3月23日被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4月1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以雞冠檢刑訴(2016)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4日7時許,被害人趙某某(男,54歲)在雞西市某廣場施工工地內,因升降梯使用問題,與被告人任某某的叔叔任某發生口角,進而互相廝打。被告人任某某得知后,找到被害人趙某某,用拳頭將其打倒在地,用腳踹被害人趙某某的胸腹部位,經雞西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趙某某“左側多發肋骨骨折,胸部挫傷,腹部挫傷”,損傷屬輕傷二級、十級殘。案發后,被告人任某某的姐姐任某賠償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4萬元。被害人趙某表示諒解,并請求對任某某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人黃某某、高某、管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雞西市人民醫院病案復印件、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分局板廠路派出所出具的移交證明復印件、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辦案說明、協議書、收條、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辨認筆錄、被告人任某某在公安機關所作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任某某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從寬處罰;確有悔罪表現,其所在地司法機關出具了適合社區矯正證明,故對其不予關押亦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任某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及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寶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黃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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