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刑初72號
——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2016-4-19)
(2016)黑0302刑初7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現因涉嫌盜竊于2016年1月3日被雞西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逮捕。現押于雞西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以雞冠檢刑訴(2016)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相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15年12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雞西市雞冠區五交化大樓附近某店內,趁被害人葉某選購商品之機,把手伸進葉某上衣兜內,將一部土豪金色蘋果5S手機(價值人民幣1700元)盜走。案發后,贓物手機已起回返還被害人。
2.2016年1月1日11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雞西市雞冠區秋林早市某超市門前,趁被害人佟某不備之機,把手伸進佟某上衣兜內,將一部紅米NOTE2手機(價值人民幣500元)盜走。案發后,贓物手機已起回返還被害人。
3.2016年1月3日11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雞西市雞冠區南崗路某網吧尾隨被害人姜某走出網吧,趁姜某打車之機,將其放在上衣兜內的蘋果6手機(價值人民幣2900元)盜走。案發后,贓物手機已起回返還被害人。
綜上,被告人周某某盜竊3起,盜竊物品合計人民幣5100元。
2016年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機關在雞西市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害人姜某、佟某、葉某的陳述,證人楊某的證言,贓物手機照片、被告人案發時著裝照片、隨身攜帶作案工作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還物品文件清單、強制隔離決定書、證明、辦案說明,辨認筆錄,搜查筆錄,雞西市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定意見書,光盤5張,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扒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玉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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