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刑初58號
——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2016-4-12)
(2016)黑0302刑初5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因本案被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于2015年11月12日取保候審,2016年4月1日取保候審。
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以雞冠檢刑訴(2016)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相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16日16時許,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姜某某在雞冠區某飯店吃完飯,在送趙某某回家途中,走到園林小區某停車場西側門口時,兩人因口角發生廝打,造成姜某某腰椎左側第3橫突骨折,經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認證姜某某所受傷害為輕傷二級,屬十級殘。案發后趙某某賠償被害人人民幣1.6萬元,被害人對趙某某表示諒解,并請求對趙某某判處緩刑。
被告人趙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害人姜某某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雞西市中醫醫院原始病歷復印件,戶籍證明,刑事諒解書,賠償協議書,案發現場視聽光盤,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趙某某在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趙某某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從寬處罰;確有悔罪表現,其所在地司法機關出具了適合社區矯正證明,故對其不予關押亦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趙某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及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寶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 黃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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