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刑初41號
——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法院(2016-5-4)
(2016)黑0303刑初41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雞恒檢訴刑訴[2016]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洪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15日12時40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恒樺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義安村5組時,與對向李春曉駕駛的黑G07047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于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破損。經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4.86mg/100ml,屬醉酒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人王某某、李某某、鄭某某證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乙醇定量檢驗報告及交通事故車輛行駛車速鑒定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某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 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 華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王鐘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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