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刑初19號
——黑龍江省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6-3-29)
(2016)黑0404刑初19號
公訴機關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X,男。2010年4月26因尋釁滋事被鶴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所外執行一年。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盜竊被鶴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轉監視居住。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盜竊被鶴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轉監視居住。2016年3月18日因本案被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18日以鶴南檢訴刑訴(2016)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X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當日立案,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吳雪梅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原東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趙X來到鶴崗市南山區42委福臨小區伺機盜竊,被告人趙X用磚頭將11號樓8單元103室南側窗戶玻璃砸碎,入戶實施盜竊,未盜得財物,后逃離現場。
經偵查,被告人趙X于2016年2月2日被公安機關在鶴崗市興安地區抓獲。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趙X入戶盜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并認證的書證戶籍證明、抓捕經過、勞動教養決定書;被害人李佳玲的陳述;被告人趙X的供述和辯解;公安機關現場勘查記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進行盜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屬入戶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趙X在實施盜竊犯罪過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盜得財物,是犯罪未遂,對其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處罰。為嚴明國法,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X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吳雪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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