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鶴南刑初字第60號
——黑龍江省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5-11-12)
(2015)鶴南刑初字第60號
公訴機關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回族,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鶴崗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轉取保候審。
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鶴南檢訴刑訴(2015)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當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吳雪梅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與審判員劉玉華、人民陪審員王兆民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付鵬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楊XX駕駛黑HCXXXX號夏利牌出租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鶴崗市南山區零公里加油站處時,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被害人梁XX(男,47歲)撞倒,造成梁XX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梁XX符合交通事故中致胸腹部臟器閉合性損傷死亡。經鶴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認定:楊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楊XX于案發時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楊XX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發生事故,導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XX在案發后,能夠主動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楊XX駕駛黑HCXXXX號夏利牌出租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鶴崗市南山區零公里加油站處時,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被害人梁XX(男,47歲)撞倒,造成梁XX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梁XX符合交通事故中致胸腹部臟器閉合性損傷死亡。經鶴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認定:楊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梁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黑HCXXXX號出租車于案發前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被告人楊XX于2015年8月25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梁XX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達成賠償諒解協議。被告人楊XX賠償被害人梁XX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44萬元(其中包括交強險11萬元、商業三者險30萬元),該款已給付。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楊XX的行為予以諒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楊XX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物證肇事車輛照片;書證交通事故認定書、破案報告、車輛檢測報告;證人劉XX、周XX、李XX的證言;被告人楊XX的供述和辯解;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鶴崗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鶴崗市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發生事故導致一人死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楊XX在案發后主動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另考慮到被告人已全部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化解了社會矛盾,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為嚴明國法,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雪梅
審 判 員 劉玉華
人民陪審員 王兆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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